2007年2月18日 星期日

他真的很倒楣

〝他〞指的是肇事汽車駕駛,而不是被撞死的老婦。
根據蘋果日報消息
【黃仲明、潘志偉╱台北報導】台北縣板橋市昨晨發生一起車禍慘劇,一名賣報為生的六旬老婦,騎機車橫越馬路時,不慎被直行轎車撞上,傷重不治,雖然該處路權為汽車優先,但肇事年輕人事後自責不已,頻頻說:「過年發生這樣的事,真的很難過!」

撞車窗後滾落地

警方調查,騎車遭撞致死的老婦黃修雪(60歲),沒有駕駛執照,與丈夫在板橋府中捷運站附近零售報紙為生,昨晨四時多,老婦騎車橫越縣民大道時,遭男子謝仲彥(19歲)開車撞上。

肇事的年輕車主表示,目前正在等待兵役,平日在菜市場搬貨打工,中古轎車是以5萬元購入,方便工作時代步,昨天凌晨開車返家途中,當時曾看到前方有機車橫越通過,「我以為只有一輛,誰知道後面還跟著一輛。」

肇事男子雖有閃過第一輛車,但卻因來不及閃避後方尾隨的機車,「碰」地一聲便撞上老婦,老婦當場彈到擋風玻璃,隨即滾落地面渾身是血,送醫急救後因腹腔與顱內大量出血傷重不治。

駕駛內疚求原諒

死者家屬接獲噩耗趕抵後,氣憤地痛罵肇事者,由於死者屬無照駕駛,且事發處路權屬汽車,死者女兒一度質疑警員包庇,嗆聲:「我要通知你們政風室!我要找律師!」不過肇事男子指出,無論誰對誰錯自己都很內疚,「我很抱歉,希望家屬能原諒我。」警方訊後則將他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
台灣的法律真的該修一修了,免得讓更多汽機車駕駛人因為不遵守交通規則的用路人而毀了後半輩子。當自己是駕駛或是行人的身分時,對那些不遵守交通規則的用路人總是感到頭痛。諸如在路上飆車的汽機車駕駛,隨意穿越馬路的行人,將交通號誌當作參考用的傢伙,才是讓交通事故節節上升的元兇。

應注意而未注意?

該名男子之所以可能吃上過失致死的罪名主要在於事故發生當時他該注意而未注意。以上是法律上的說辭,但這根本是bullshit。該名死者為無照駕駛,事發處汽車優先,且肇事駕駛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則也無酒駕的先決條件下﹙先假設報紙報導為真﹚;該名汽車駕駛到底還應該注意什麼呢?應該是他忘了常去廟裡拜拜,所以才會這麼倒楣吧?!

情理法?

華人社會的陋習在於凡事愛關說,而將法治的觀念遠遠拋在腦後。雖然死者為大,但若該名死者是個犯法者,法律就不應該保障犯法者而去懲罰守法的人。死去的人很可憐,但活著的人不應該因此而背負莫須有的罪名。道德跟法律應該分開看待,做錯事情的人都會得到該受的懲罰,但無辜的人也不該受到牽連。

總覺得,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是那位死者的女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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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則留言:

  1. 這種情況通常同情弱者
    也就是不幸在車禍死亡者
    儘管傷亡者未遵守交通規則
    在某些層面或道德上
    會將錯誤指向肇事者

    以前我有過驚險的經歷
    下著細語的早上
    我騎著車為了閃避一位
    未依行車號誌規定
    突然穿越馬路的路人
    為了怕撞到他
    我冒著滑倒的風險..
    緊急應變
    連腎上腺數都激增
    細胞驚嚇死了幾千萬隻
    心裡超想罵髒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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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情死者讓人無法理性判斷是非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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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你去死一死,然後說你是對的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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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把你的仇恨言論公布,接受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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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議寫文章或許是紓發內心的疑問~
    但總覺得此篇文章~感覺是跟著記者的腳步在起舞~
    孰不知恐龍記者一堆~若死人為大~對方也付出生命做代價~不懂肇事人有無負擔刑事責任~也沒見記者後續報導~若用路人都不注意道路狀況~該注意卻未注意可以無的放矢說死者的女兒吧~真不知此不落客~牽扯本事過於牽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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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首先,死者為大這句慣用語是錯的,所以你後面的推論就毫無意義了,討論事情的對錯才是最重要的。

    另外,你的文章讓人很難看懂,標點符號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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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篇文章"講他真的很倒楣",熟不知又是一個部落客想學董小姐?在那無事生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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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給與一句肺腑之言,不要再以自己觀念隨便發布文章,如果沒親眼看到鑑識報告,當事人是可以依據你發表的文章提告且且內容可能涉及誨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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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總覺得,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是那位死者的女兒吧......。此話應該有可能已涉及人身攻擊,該死者的女兒或許是可提告的? 根據上敘發文 該名死者是個犯法者,法律就不應該保障犯法者而去懲罰守法的人,此須看到判決文內容才知道有人被懲罰否?這邊也很矛盾?既無判決文表列,講的當事人被判決了?還懲罰了守法的人!是肯定句歐!這也很怪?你的職業可能應該是法官歐?說白點很多人都想靠文章當"利器"或當"英雄"熟不知會不會又是另一個董小姐衍生物?搞的動搖國本,建議要寫文章需要先去求證!這是做學問的基本!而不是一些亂亂報,文章有寫就好賺賺稿費,混亂視聽?還有此篇po文可以被整份複印下來當成提告的證據?對方家屬,只要稍具法律常識以此篇文章即可當提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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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什麼是路權?
    路權對於用路人而言,指使用道路的先後秩序,擁有路權的一方,

    可以優先使用道路。路權賦予的條件,係依據交通管制措施如「號誌」

    、「標誌」及「標線」實施之,至於沒有交通管制措施的地方,則依

    據傳統的路權大拇指定則則是:支線車讓幹線車,左方車讓右方車。

      在「路權」觀念有關為強化執行效果,交通部除選擇重要或基本之

    路權觀念外,並請各級道安會報集中人力與資源,加強宣導以確實建立

    路權觀念。



    茲例舉重要且基本之「路權」觀念如下:

    〈一〉行人路權:

       加強取締行近人行穿越道,不減速慢行、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

       行之車輛違規行為,建立「行人優先通行」之基本路權觀念。



    〈二〉汽車路權:加強取締行人違規穿越車道行為,宣導行人亦無侵

       犯汽車之通行之權利。



    〈三〉機車路權:加強取締機車違規駛人行道,建立人車 各行其道之

       路權觀念。



    〈四〉停車路權:執行掃除路霸、取締並排停車等違規行為,加強公

       共場所與巷道停車秩序整頓。



    〈五〉鐵路平交道路權:加強取締闖越平交道重大違規,並宣導火車

       行進就像砲彈一樣快,而且不容易煞停,在鐵路平交道上,有

       絕對優先通行的「路權」,我們沒有向它挑戰的權利。



    〈六〉高速公路行車路權:選訂重大違規〈如:行駛路肩、任意變換

       車道、未保持安全行車距離、未依規定之車道行駛〉及匝道管

       制措施等主題為內涵,加強宣導高速公路行車路權。

    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處罰法令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

    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該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汽車駕駛人,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臨時停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

    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處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



    行人違規執法處罰法令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 至

    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不

      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

      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這文章引用的 記者報導連路權是什麼以及毫無任何關係也不知..........真是無知!引用之人也亂引用"無照是罰款",與是非對錯無關,這記者程度滿差的,引用之人連法律常識有待加強....一個看不下去的國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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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www.cib.gov.tw/
    請把這篇文章下下來!不然我們會控告你誨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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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這篇文章是根據新聞報導產生出來的想法,並沒有製造任何的謠言,也謝謝你指正記者的錯誤。

    之前,曾經有一位疑似家屬 (我不確定) 來反映過,他是將文章貼在我之前使用的留言板。後來那家國外留言板公司的網站停止服務,所有的留言包括我的道歉回覆都被刪除。

    或許家屬看到我的文章心情會不好受,但我只是討論新聞事件,對特定的人並沒有任何敵意。

    若是你願意提供後續的相關新聞報導,我也會一起發佈。

    如果我寫的文章,讓家屬感到不舒服,我很抱歉。

    PS 每隔一段時間,我才會巡一次留言,回覆會比較慢。留言採審核機制是因為廣告留言太多了,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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